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滿十八歲當年底前出國不涉妨害兵役

 
【中央社記者黃文宗台北十六日電】

針對媒體報導「內政部並未告發違法小留學生役男」等內容,內政部役政署澄清指出,依現行法令規定,小留學生在滿十八歲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境,不須經核准,於屆役齡後居留國外或就學,並無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」規定未經核准出境應移送法辦的適用問題。 

內政部指出,依現行法令規定,小留學生在滿十八歲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出境,於屆役齡時並非沒有管制措施,例如小留學生十六歲以後出境且未履行兵役義務者,不得申請僑居加簽;屆役齡後未在學或不符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八條就學條件者,護照過期即不得在國外辦理換發護照,必須返國接受徵兵。

內政部說,屆役齡後經核准出境者,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均隨時依規定清查、列管,逾期未歸者,經辦理催告六個月期滿仍未返國者,即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移送法辦。

役政署的統計資料顯示,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新修正公布施行以來,截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,移送法辦逾期未歸的小留學生人數達兩百六十二人,經判決確定的人數達四十一人。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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